发布于:2018-11-09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制改革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招标竞价项目
对于尚未公示招标控制价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补遗文件中明确税费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程量清单中的税金项目由“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改为“增值税应纳税额及附加税费”,并按现行计价规程计算招标控制价中的税金,同时明确税金结算方式(可采用包干或其他调整方式),投标人自主报价。
我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在调整,调整前招标人应以补遗形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增加“营改增应纳税费调整”项目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按前款规定执行。
货物、服务招标项目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补遗还未截止的,招标人应参照前款约定税金调整方式。
二、非招标竞价项目
建设工程预算中的税金项目由“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改为“增值税应纳税额及附加税费”,按现行计价规程计算,发承包双方自行确定税金结算方式。
三、已按营业税定价的项目,为实施营改增需要,发承包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合同或补充条款,协商解决营改增带来的税费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