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9-03-14
近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11项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取消的11项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自2019年1月16日《通知》印发之日起,深圳市财政委不再受理。
《通知》要求,采购人和招标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好相应职责,认真学习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确保放权事项承接到位。深圳市财政委将不定期组织对采购项目的抽查,以及对招标机构的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此举旨在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大力精简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招标机构”)的职责。
深圳市财政委决定取消的11项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具体包括:
第一,不再对具体项目的采购需求出具审批意见。由采购人和招标机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市财政委不再审批具体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相关规定,向招标机构提出采购申报并明确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技术规范且不超过配置标准。
第二,不再对具体项目的属性出具认定意见。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执行,市财政委不再认定具体项目的采购属性。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三,不再对政府物业出租等非政府采购项目出具审批意见。政府物业出租项目所涉及的事项,由预算单位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资产出租、运营权招标等其他非政府采购项目所涉及的事项,由预算单位按照资产管理、运营权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不再对评定分离项目拟采用的评标定标方法出具审批意见。《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的有效期已届满,新的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仍在修订中,在新办法出台前,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评定分离项目有关适用问题的意见》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评定分离有关事宜的函》执行,由采购人自主确定评定分离项目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在新办法出台后,按照新办法执行。
第五,不再制定或参与制定预选采购项目方案。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预选采购项目方案,市财政委不再制定或参与制定预选采购项目方案。
第六,不再对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项目评审出具审批意见。采购人派代表参加项目评审是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托,有利于贯彻落实采购人“权责对等”的原则,并且符合财政部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方向。对于非评定分离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派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了解采购项目性质和需求的代表参加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不得向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或者说明。评定分离项目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评审。
第七,不再对质疑答复改变中标结果事宜出具审核意见。由采购人或招标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依据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委,市财政委不再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不再对质疑处理意见出具审核意见。依据94号令第五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招标机构负责质疑答复,依法自行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市财政委不再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不再对重新评审事宜出具审核意见。对于符合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组织原评委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由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委,市财政委不再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不再对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事宜出具审核意见。对于符合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市财政委,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市财政委不再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一,不再对借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平台招标事宜出具审核意见。对于不属于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理范围,但申请借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平台组织招标的项目,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自行研究决定是否受理,深圳市财政委不再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