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于:2020-02-14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执行采购便利化政策,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具体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和《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财政保障工作的通知》(深财办〔2020〕2号)规定执行。

  二、非疫情防控需要、非紧急的采购项目,建议采购人商招标机构暂停或延期开标。对于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关于场所预防控制、清洁消毒、健康监测、复产复工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精心做好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疫情传播和扩散。

  三、暂停现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非现场方式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的通知》(深财购 〔2020〕 5号)规定执行。

  四、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要计算工作日的,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延长假期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五、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


相关文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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