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于:2020-03-10  

深财规〔2020〕2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保障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稳定增长,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3月6日

  附件

  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引导功能,支持企业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帮助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放贷

  纳入我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范围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向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发放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贷款的,市财政局在开展2020年市本级财政业务代理银行综合考评时给予加分奖励。2020年实际新增贷款规模每增加5000万元(贷款对象为中小微企业的按照120%计算),加1分,单家机构最高加3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促进履约及时付款

  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供应商履约提供便利条件。供应商完成履约义务后,采购人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鼓励采购人积极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加大首付款或预付款比例。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及时(最长不超过30日)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责任单位:市区采购人;长期执行)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机构”)退还已收取的存量投标保证金,投标供应商存在违规行为的,纳入诚信管理。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保函方式收取。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责任单位:市区采购人、招标机构;长期执行)

  四、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根据财政部要求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市区采购人一揽子公开全年采购意向,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以便更多潜在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域外企业)提前知悉采购信息,提早做好投标准备。(责任单位:市区财政部门、市区采购人;长期执行)

  五、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疫情防控期间,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可依法不执行集中采购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要求,做好决策记录和信息公开。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人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责任单位:市区采购人;疫情防控期间执行)

  六、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开设应急防疫物资专栏

  疫情防控期间,深圳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开设“应急防疫物资”专栏,鼓励国内具有提供应急防疫物资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拓宽供应渠道、加大物资供应,为市区两级采购人、有关企业等提供服务。政府采购平台开辟采购人需求信息和供应商货源供给信息专栏,进一步打通防疫物资采购需求端和供给端的信息壁垒,促进供需对接。加强防疫物资市场价格监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责任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区采购人;疫情防控期间执行)

  七、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增设“疫情防控”评分项,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评分项的设定标准,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的范围,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明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区采购人、招标机构;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按照顶格标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电商、预选供应商中加挂中小微企业标识,采购人执行电商采购或预选采购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中小微企业的认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责任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区采购人、招标机构;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九、更大力度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

  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互联网,为供应商在线办理注册登记、密钥申办等业务,提供“不见面、零跑腿”政务服务。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实行电子化招投标,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线上打印中标通知书,鼓励区级财政部门积极推进本区域政府采购电子化招投标。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网络、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受理质疑、投诉、举报。(责任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区采购人、招标机构;除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执行的措施外,其他措施长期执行)

  十、协商解决逾期履约事宜

  疫情防控期间,中标(成交)供应商受疫情影响造成不能按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延期履行合同,免予追究违约责任。因货源地在重点疫区等原因导致无法供货,但供应商可提供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技术要求且性能相当的替代产品的,鼓励采购人积极考虑和接受。(责任单位:市区采购人;疫情防控期间执行)

  十一、其他事宜

  本文件所称的“长期执行”是指相关措施在本文件有效期内执行。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产生实效,以最优的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发展壮大。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本文件自2020年 3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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